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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6:42:42 股吧网页版
华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上市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
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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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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