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条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总经理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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