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670 证券简称:恒进感应 公告编号:2025-072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2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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