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670 证券简称:恒进感应 公告编号:2025-074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4
《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
下简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除产权
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对根据当时情况判断
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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