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17:25:50 股吧网页版
美登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8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9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美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班子成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班子成员在本公司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六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
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独立董事应当对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总经理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