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8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4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美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也可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统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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