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838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31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7 月 3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邹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人、董监高
马原 董监高 董事、总经理
王良晶 董监高 董事、副总经理
苏鑫 董监高 董事
徐靓依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违规事实:
1、2017 年至 2023 年 5 月期间,公司创始人邹宇、王良晶、苏鑫合计代公
司员工黄鋆持有公司约0.51%的股份(以公司2017年总股本为基数,对应约15.24
万股)。前述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股权结构、公司 2017 年至 2023年一季度期间相关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2、公司收购美满科技持有的杭州客数互动网络科技责任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成都西阿爱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2 月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向公司一般户
合计打款 1277.42 万元,用于支付公司一般户前期垫付的募投项目中涉及研发人员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导致公司 2023 年、2024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7 号)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宇、马原、王良晶、苏鑫、徐靓依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将组织相关人员深化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切实提升合规与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四、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1 号)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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