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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20:58:54 股吧网页版
路桥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37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3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30:《关于修订<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监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和义务、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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