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7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9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15 日,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科技”
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8月15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57,802,433.54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56,371,915.9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3,856,190 股,拟以回购
注销 303,680 股后的 133,552,51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2.246307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9,999,993.81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说明:
明阳科技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郭成文)
因个人原因在实际授予之后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授予但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 303,680 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对此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
现公司拟对已主动辞职的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303,68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总股本。
公司拟在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则权益分派实施时,公司将以注销完成后的总股本 133,552,510 为基数实施权益,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46307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29,999,993.81 元。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讨论,独立董事认为:该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分红的政策引导。公司 3位独立董事均同意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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