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4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
定及修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融
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上述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证券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四)其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公司融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权限范围
达到以下标准的投资融资(除银行贷款)事项,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批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或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0%;
(七)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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