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3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
定及修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上述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强化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时,要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要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对外担保事项时需要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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