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55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管理,严控对外担保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质
押等形式,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
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
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能超股比担保,并要求被担保企业或被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其他部门或人员未经授权,严
禁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决策权限
第七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
保,由财务部编制年度担保预案,提交公司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财务部拟定
担保事项申请,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四)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五)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六)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代为履行债务;
(七)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八)公司已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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