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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