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59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1《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体股东利益,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适用本办法,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
或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