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71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了本制度,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的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制度下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如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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