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77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 和《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第十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在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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