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94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北交所指 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投资机构委派董事及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2)外部董事指由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持股变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持股锁定与转让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遵守其自身关于独立性的承诺,不得通过持股变动损害公司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情形下的股份锁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购重组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短线交易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股权质押与冻结
(一)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二)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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