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9:58:03 股吧网页版
恒立钻具: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67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
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议案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现任董事若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或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