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83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及《武汉恒立工程钻 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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