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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58:02 股吧网页版
恒立钻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74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等);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证券发行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资金后,公司应及时注销专户,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注销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
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商业银行积极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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