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9:58:01 股吧网页版
恒立钻具: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93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 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武 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本制度所指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未公开也无需公开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采购信息、管理信息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合规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合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的合规性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或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商业机密。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相关资料留存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查,登记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接触信息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