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73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并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预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股本总数为准。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公司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由董事会在披露公告中作提示说明,应在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五)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分配预案,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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