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95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股东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2)外部董事指由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五条 辞职的提出
(一)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辞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报告应明确辞职原因、生效时间(若有特殊约定)及后续工作交接安排。除《公司章程》另有特别约定外,董事有权随时提出辞职,但需遵守法定程序。
(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辞职通知,辞职通知应载明辞职原因、离职日期及工作交接计划。
第六条 辞职的生效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生效,即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产生解除其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空缺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在补选的董事就任前或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直至补选或聘任完成;
(三)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辞职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身份,按照上述时间和方式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提交给公司董事会(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一般提交给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机构收到辞职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董事、独立董事的辞职,公司应当在 2 日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披露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辞职后董事会成员结构变化情况等信息。对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披露,如需披露,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公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生效前,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董事会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成的工作事项、重要文件资料、资产设备、业务关系等。交接过程中,应形成书面交接记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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