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75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业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北交所及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北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因连续两次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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