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5-082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3 次以上通报
批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由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认辞职生效时间。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一)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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