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4 18:28:13 股吧网页版
广咨国际: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5-069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上述对外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对外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适用本制度执行。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任意或组合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披露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向公司提供与担保金额等额的反担保措施,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内部决议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