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2 21:17:21 股吧网页版
盖世食品: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5-129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3.17《关于修订<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交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