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0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条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如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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