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4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条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
地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迅医疗生
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
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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