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5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 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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