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1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或要求,办理信息披露事务;(2)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3)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传递、处理公司的重大信息;(4)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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