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6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