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0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日
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编报规则、内容与格式准则、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的公告格式指引、《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依照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北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内蒙古证监局(如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包含办公地)、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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