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9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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