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1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
融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降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
是通过扩大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等方式融入资金。债务性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及时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对外融资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
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四)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五)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并同时抄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申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理由、金额及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融资的抵押、担保条件;
(五)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并购等融资应当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组成的专项
工作小组拟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后实施。
公司拟订的权益性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融资方案中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九条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
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性融资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筹划和
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的资金需求进行融资规划和方案制订,并提出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并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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