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20:27:31 股吧网页版
大唐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0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北交所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北交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需)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补选。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若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北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北交所、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