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36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5-057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8: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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