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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41:31 股吧网页版
中航泰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无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证监会及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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