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5-069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的事项进行审议。
(二)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三)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的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但未达到 50%,且超过 150 万元但不超过 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且超过 150 万元但不超过7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对外投资事项;对于符合本条前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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