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5-077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9)《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告知董事会秘书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 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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