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5-064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6)《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
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 6 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七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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