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4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 6.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 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 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 议本条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 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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