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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18:10:19 股吧网页版
华密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4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 6.2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
律 、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相关规则,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
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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