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6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 6.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以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 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已在本公司以外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
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指引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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