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0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 6.2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 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 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生效。
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因辞任、退休等原因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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