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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18:10:18 股吧网页版
华密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8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 6.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 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和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
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 公司法》《 民法典》和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本制度的监督机构为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
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超 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总
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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