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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18:10:18 股吧网页版
华密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0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 6.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河 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 定本制度。旨在使本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实际操作中有章可 循,防范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审计委员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
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 产及其他资源,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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