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5-058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并应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
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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