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836221 证券简称:易实精密 公告编号:2025-072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表决结果
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
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易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 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审计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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