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1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其不涉及重大事项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裁行使,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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